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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日期:2013-06-2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023次 [字体: ] 背景色: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懂得公证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合同,继承,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其中,借款合同公证书就属于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赵某与钱某、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孙某向钱某、赵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了期限和利息。合同约定:钱某和孙某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另外,赵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孙某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抵押合同经某公证处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此后,赵某还与孙某在某市房管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抵押合同正式生效。办理这些手续后,赵某依约向钱某、孙某出借了30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钱某、孙某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孙某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为此,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赵某提交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了审查,认为应当依法执行,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钱某和孙某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在报纸上发布了敦促钱某和孙某履行义务的公告。但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实现赵某的债权,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拍卖孙某抵押担保的房产,以拍卖所得清偿了钱某和孙某所欠赵某的债务。

除了公证债权文书之外,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下列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

(3)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4)仲裁机构对国内合同仲裁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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