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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区别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首先,适用的前提不同。重新鉴定是一个独立的鉴定程序,主要适用于鉴定本身存在违法情况、对结论持有异议,裁判机关难以采信的情况;而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其中个别增加问题进行复查、修改、补充,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全面地反映客观真实,和原鉴定同属一次鉴定的鉴定。

其次,鉴定主体不同。重新鉴定一般不得由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原来的鉴定机构进行,但原来的司法鉴定人要回避。补充鉴定则是由原鉴定机构中的原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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