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标准后期是否可以变更?
作者: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李科城
【案情】
乐某与严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都由乐某抚养,严某每月总计需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18周岁。2020年乐某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892元,双方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发生纠纷。
【分歧】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后期是否可以变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首先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就存在约束,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信守诺言。其次,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协议过程中为了争夺抚养权、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尽快离婚等,双方会在抚养费问题上进行协商,抚养费的协商结果是对多方面情况的综合考虑。最后,这种抚养费的约定并不涉及子女的利益,抚养费约定是父母之间抚养责任的分配问题,而不是减少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义务的承担,双方的协议不得损害子女的权益,当有需要时,子女可以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标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协议承担抚养费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离婚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确定的。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子女具体情况的变化,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标准已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抚养费进行变更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第三,父母之间的抚养费协议,无论如何约定都不能影响子女的利益。同时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具有法定上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必要需求时,应当予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变更协议中抚养费的给付数额,但是变更抚养费的数额需要具有一定必要性,并且抚养费的数额也应当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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