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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鉴定案例

不服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起诉

日期:2025-04-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胡英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时需要针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书。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提起民事诉讼?下面用一起案例予以说明。

刘红因自身疾病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因医疗机构过错而导致刘红身体遭受损害,故刘红以某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某鉴定机构就相关专门性问题事进行鉴定。此后该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刘红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为由,将鉴定机构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鉴定意见违法并退还鉴定费。

经审查,刘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其本案所诉事项实质系否定该案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系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进行鉴定,履行鉴定人职责,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二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后刘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刘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以及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可知,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鉴定机构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且鉴定意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据,对于证据是否采信,应当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且故鉴定意见本身不具有可诉性,故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进而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利:1.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2.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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