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常识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鉴定人在诉讼中的职能是陈述客观事实,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不属于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鉴定人没有当庭作证但已就双方当事人的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质证程序已经完成。《民事诉讼法》第78条关于鉴定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规定的不明确。而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民事案件(含建工案件)能否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前述,本案鉴定对于案件处理确有必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
一文了解何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案件事实较难认定时,可以结合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如何审查决定?对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有观点认为,应先组织当事人对所提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的异议和理由,由合议庭依法进行确认。如果异议成立,原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视具体情况,或补充鉴定,或对原鉴定结论中某一部分不予采信;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错误的,可以重新鉴定。
关于案涉鉴定书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鉴定机构未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存在鉴定程序瑕疵,但一审法院通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有异议的方面进行当庭回复和庭审后书面回复,已对该瑕疵予以弥补。
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当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的范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承包人起诉的工程款本金33197221元,判决支持的本金金额为17546582.80元,约占承包人起诉金额的一半,原审判决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50%的鉴定费并无不当。
一审认可鉴定后又上诉质疑真实性,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付某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上诉意见已经改变了其在一审中的陈述,付某应当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付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检材及样本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本院对付某针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付某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收集。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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