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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管辖

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日期:2023-09-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观点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现已废止)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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