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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一起年近九旬的老人与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

日期:2023-0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尽赡养义务 六子女成被告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老无所依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

4月20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徐溜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年近九旬的老人与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汤某某年近九旬,生育了张海某等六被告。汤某现年事已高,在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且失去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六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汤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后续产生的医疗费。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彭德宝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欠佳,且赡养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彭法官决定在原告汤某所在的南营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进行调解,该村20多名村民旁听。

调解过程中,六被告均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原告。其中五被告一致认为母亲得不到赡养是同为被告的二儿子霸占母亲房屋、土地造成的,不应由自己再承担赡养义务,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此案是典型的赡养纠纷,发生在亲情之间,简单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彭德宝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倾听原告及六被告的意见,同时结合村干部“人头熟”的优势,对六被告释法明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儿子张海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其余五被告因起诉前已履行部分赡养义务故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400元赡养费。同时,自调解之日起,原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凭证由六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原告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彭德宝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不断增加,“空巢老人”比例持续走高,加之部分农村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容易忽视对家中老人照料护理,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依托巡回审判机制,将赡养纠纷案件审理延伸到群众“家门口”,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有利于扩大案件影响,引导更多群众明理懂法,积极承担赡养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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