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重组家庭而消除
——余某某诉左某甲等3人赡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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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余某某与左某某(已去世)系再婚重组家庭。余某某与前夫生育了5个子女(次女左某丁),左某某与前妻生育了长女左某甲,长子左某乙、次子左某丙。余某某与左某某结婚时,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均未成年,并随余某某和左某某一同生活。现余某某年满八十二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因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对余某某的赡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余某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三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700元。三被告对承担赡养义务无异议,但左某乙、左某丙要求余某某的其他生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而余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其余生子女作为被告。
【案件焦点】
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重组家庭而消除?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原告余某某年满八十二周岁,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其请求成年子女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生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改嫁、重新组建家庭或形成了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消除,作为生子女,仍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余某某的陈述,生子女有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左某丁五人,继子女有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三人,因余某某与左某某组成家庭时,左某甲已成婚,未受其抚养教育,不应承担余某某的赡养义务,其余七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每人负担243元(1700÷7≈243)。因原告余某某不同意追加其余子女为被告,故本案不予处理,但本案被告仍应在各自份额内支付赡养费。
【法官后语】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重组家庭而消除;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后,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义务。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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