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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传票、提供无效送达地址...... 法院:故意回避、拖延、阻碍诉讼 决定罚款10万元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拒收传票、提供无效送达地址...... 法院:故意回避、拖延、阻碍诉讼 决定罚款10万元

拒收法院传票、阻碍送达、有明确约定管辖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同时提起上诉、拒接电话、拒不到庭、提供无效送达地址……

【案情回放】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百余万元的小微企业,因被告某药业公司迟迟不返还原告150万元押金,原告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

该案进入审理后,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几经周转,与药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对欠款无异议,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然而,当承办法官分头开展调解工作,并根据药业公司提供的地址送达应诉材料时,却被对方故意多次拒收。

此后,药业公司又与承办法官玩起了“捉迷藏”,无法取得联系。直到公告期满后答辩期最后一日,对于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海静安法院的前提下,药业公司向法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上诉状,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并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尚不存在的管辖异议裁定。

承办法官再次尝试与药业公司联系,要求其到庭就同时提起管辖权异议和上诉事宜予以说明,但药业公司不仅拒不到庭,又再次“失踪”。之后,药业公司在向法院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故意填写了一个实际无法送达的地址。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药业公司故意回避、拖延、阻碍诉讼的恶劣行为,逾越了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和合理范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碍诉讼效率,更严重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引导当事人正确合理地行使权利,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上海静安法院对某药业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扰乱审理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恶劣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决定对药业公司罚款10万元。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行使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权利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合理性,更不能违背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制度设立的宗旨。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

(案例编写:上海静安法院 林彬 李榛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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