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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人?谁能指定?谁来申请?

日期:2022-10-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人?谁能指定?谁来申请?

——王某某申请指定白云区民政局为王某遗产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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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同时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当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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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某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后,尚未过户登记时,王某死亡。王某经历过两次婚姻且均已离婚,现王某的继承人有母亲朱某某和儿子吕某某、胡某某,但三人均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了确保王某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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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申请人王某某能否作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人;二是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关于王某某的申请人资格问题。王某生前与申请人王某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王某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二,关于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其遗产管理人应为其生前经常居所地的民政部门。法院根据用水、用电记录、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记录等情况进一步查明王某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白云区,因此指定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作为王某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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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解决“人死财在债消”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预期与安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体现了司法对新时代、新问题的新回应,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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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Q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其职责是什么?

A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主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存在遗产继承人不确定、需要等待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或者接受的表示,或者遗产无人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可能负有债务,需要以遗产偿还等原因,通常在继承开始后并不会马上对遗产进行分割。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遗产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就需要有专门主体秉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遗产进行管理,达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

Q

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的异同?

A

总的来说,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是包含关系。一是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是持有并保存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仅需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的义务即可。而遗产管理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二是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执行人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的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所有情形。

Q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规则?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第二级案由项下新增“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因此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非讼程序,即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其与诉讼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裁判形式,非讼程序有申请但无起诉,有裁定但无判决,审级制度适用一审终审,若对指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Q

继承人下落不明时,是否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A

在继承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时,为了防止遗产受到毁损,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应作为遗产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承办法官: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安秀

案例撰写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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