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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感恩母爱的同时,别忘了用法律保护好“她”

日期:2022-05-12 来源:- 作者:-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感恩母爱的同时,别忘了用法律保护好“她”

母亲节、家庭日,五月的这两个节日,都离不开一个伟大的角色,那就是母亲。昨天,大家纷纷在朋友圈表白母亲、感谢母爱,因为是“她”带给我们生命,带着我们去认识这个多彩的世界……

在我们的成长中,母亲总是扮演着“保护者”的角色,那么法律对母亲的权益有哪些关爱与呵护?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带您看看法律赋予了“母亲”哪些权利,对于“她”的权益保护又有哪些规定。

1.哺乳期,法律保障母亲劳动权益

郭女士被木子公司派遣到水天公司工作,水天公司与郭女士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郭女士岗位为培训专员,薪资收入中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后郭女士生育一子并休产假。

产假结束返岗后,水天公司表示因郭女士身体状态不佳,不能从事培训工作,且培训班不需要这么多人手,故与郭女士协商调岗至总部从事客服专员。因离家太远又处于哺乳期,郭女士没有同意调岗,之后正常上班打卡。水天公司认为郭女士在上班期间没有实质性工作付出及参与,因此仅支付了基本工资,并未支付绩效。

2021年10月,郭女士因身体不适,向水天公司申请休病假。2022年1月,水天公司向郭女士作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告知其享有三个月医疗期,如不能按时到岗,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因郭女士未按期到岗,水天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郭女士认为水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水天公司支付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水天公司向郭女士支付绩效工资18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275.24元。水天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水天公司无需向郭女士支付上述费用。

庭审中,郭女士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水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产假结束后返岗,仍处于哺乳期,其工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水天公司虽称郭女士身体不佳无法胜任原岗位,但未提举证据,且该公司有减员要求,水天公司给郭女士安排的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地点不同,郭女士提出的距家较远不方便哺乳的异议亦在合理范畴内。

鉴于绩效工资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水天公司应当向郭女士支付绩效工资。同时,郭女士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其因患病应享有六个月医疗期,水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郭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水天公司支付郭女士绩效工资18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275.24元。

宣判后,水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郭女士休产假结束后返岗时仍处于哺乳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水天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同时,郭女士向水天公司申请休病假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因此水天公司解除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丧失生育能力并离婚时 法律保障母亲优先抚养

古女士与陈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因女儿难产,古女士在抢救时遭遇身体创伤,丧失生育能力。女儿出生后,古女士以陈先生脾气暴躁、实施暴力行为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陈先生离婚,女儿由其抚养。

陈先生辩称,如古女士坚持离婚表示同意,但不同意女儿由其抚养。陈先生在高校上班,在教育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可以给女儿提供比较好的教育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未加以重视,未能及时沟通,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古女士起诉离婚,陈先生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古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

本案中,双方均要求离婚后抚养婚生女,考虑到古女士在女儿出生时因难产导致身体损伤丧失生育能力,且二人婚生女现跟随古女士生活等现实情况,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古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女由古女士抚养,由陈先生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本案中,古女士生育婚生女时难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生育后,婚生女也一直由古女士照顾、看护,因此出于子女个人权益和古女士身体情况的考量,由古女士抚养女儿更为有利,同时也能照顾到古女士的合理要求,故法院判决婚生女由古女士抚养。而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此,陈先生应当支付抚养费,以更好保障女儿的生活。

3.年老时,法律保障母亲老有所养

李老太与老伴育有三名子女。老伴去世后,李老太与保姆和长子一家共同居住,长子和儿媳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李老太退休工资每月5500元,支付完保姆费用后无法维持生活,于是想让子女每月给自己赡养费5000元,费用由三名子女分摊。然而,李老太的这一想法却遭到二女儿和小儿子的拒绝,还引发了家庭矛盾。李老太将女儿和小儿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3255.58元。

庭审中,二女儿称,母亲所说与事实不符,大哥与李老太一起居住之前,都是自己照顾母亲。大哥一家给母亲提供的餐饮标准不高,母亲起诉数额高于每月实际花费数额,因此不同意支付。小儿子则称,大哥一家对母亲照顾并不尽心,需要提供每月花费明细看是否符合实际支出需要,否则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老太月均收入维持正常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二女儿与小儿子作为成年子女,应负担李老太合理的赡养费,故对李老太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赡养费数额,根据李老太的实际困难情况及三个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酌定为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二女儿与小儿子自2021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老太因身患疾病,个人生活已不能自理,虽每月领取5000余元的退休金,但仅够负担保姆费用,现李老太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确属困难,作为李老太的成年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法官在此提醒,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赡养问题上子女应加强沟通,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障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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