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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日期:2022-01-21 来源:- 作者:-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报警后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黄先生因摘取了住宅楼前的香椿,与居住同小区的张女士发生纠纷,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黄先生赔偿给张女士1000元。事后,黄先生认为该协议是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要求张女士返还1000元赔偿,并赔偿损坏的背包。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张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因住宅楼前香椿树归属一事发生纠纷,张女士坚称该香椿树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和拉扯,黄先生的背包在拉扯中严重损坏,右手手背被张女士挠破轻微流血。期间张女士报警并一直“卧地不起”。在警察协调下黄先生向张女士口头道歉,通过微信转账赔付1000元,双方签署一份协议留证。

被告张女士辩称,黄先生摘了属于张女士的香椿树,其警告了黄先生,但黄先生没有停止,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处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就此事不再有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张女士因摘香椿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黄先生赔偿张女士1000元,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虽然黄先生事后表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上有其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抑或是无效的情形,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黄先生要求返还支付款项,于法无据。《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就解决完毕,黄先生不能再行向张女士主张其背包损失。因此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双方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

判断本案中黄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应遵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黄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先生主张其与张女士签订《协议》时未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女士通过坐地不起的方式“要挟”黄先生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返还赔偿款1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威胁内容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及其亲友的健康、生命、财产等,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黄先生虽称在张女士的“要挟”下签订的《协议》与自己的真实意思不符,但张女士“卧地不起”的行为并不足以使黄先生因恐惧心理而签订和解协议,黄先生所谓的“要挟”不构成民法上能够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胁迫行为。黄先生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胁迫行为,因此黄先生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应充分沟通,妥善处理负面情绪,相互理解,互相礼让,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协议确立的义务和责任,不应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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