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是按原判决执行还是和解协议执行
【案情】
2020年9月,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案作出判决,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21年1月,甲乙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2月和6月分别向甲公司支付40万元,合计80万元即可,且无需支付利息。
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乙公司仍未履行和解协议,甲公司要求按原生效判决履行。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依法进行变更并达成协议的行为,应按和解协议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解契约”,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低于原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按原生效判决履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立法创设执行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案结事了,最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但执行和解本质上依然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自我处分的结果,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所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并且只能申请法院按原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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