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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0-02-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岀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

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

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倭;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_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相关观点】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的形式即是违反民事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人民法院用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具体民事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十种:

1.停止侵害。这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种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防止扩大侵害后果的有效措施。停止侵害亦即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任何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违法行为人,都应当停止其违法行为,不论这种侵害行为持续多久,也不论他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例如,滥伐森林的,应立即停止滥伐;污染环境的,应立即停止排放“三废”;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非法翻印发行他人作品的,应立即停止翻印发行;传播有损他人名誉言论的,应停止传播等等,都是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这种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民事责任的预防职能的。

2.排除妨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不论侵害人的妨碍有无故意或过失,侵害人应立即排除对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妨碍。例如,在通道上施工、设置障碍影响路人通行的,就将障碍除去;在他人窗前堆放物品,妨碍其采光、通风的,应当将物品搬走;制造噪声震动影响邻人工作、休息的,应排除声源等等。如果违法行为人自己不排除妨碍,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只要妨碍存在,人民法院即应责令违法行为人排除。这种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确有造成损害或再次造成损害的危险来源。这是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方法。当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发生损害危险的隐患时,他即应采取措施,消除该危险来源,以防止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修缮房屋,致使房屋处于随时可能倒塌、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他就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排放“三废”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仅要停止排放,而且要根治污染来源。根治污染来源,也是消除危险的一种措施。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适用于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侵害财产权益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返还财产主要指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不当得利人不予返还,受损失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返还;

二是返还按照民事行为已作的给付。“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三是指“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这里指的返还财产是指第三种情况,又称为返还原物。因返还原物提起的诉讼称作返还之诉。

返还之诉的成立须具备如下儿个条件:

第一,原告须是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基于所有权或经营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例如,集体企业法人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非法侵占的他的财产。国有企业法人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请求返还非法侵占的由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房管局有权要求返还被非法强占的公房。第二,被告须是非法占有人。返还之诉是保护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方法,被告只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他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于合法占有人,不能提起返还之诉。第三,原物须存在。如果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已不存在,则不能让非法占有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而应当折价赔偿。第四,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请求权利不予保护。

在适用返还财产的责任时,如果原物已由非法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第三人是有偿的取得该财产,则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各闰立法上有不同的含义。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来的状态,如返还财产,恢复名誉都可说是恢复原状。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这里的恢复原状即是指狹义而言的。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人,首先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但恢复原状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有修复的可能;第二,须有修复的必要。如果财产被破坏得已无法修复,或者虽可修复,但从经济效益上讲是不合算的或所有人已不需要,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而应当折价赔偿。恢复原状对于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在施工中损坏电缆、下水道等的,应当修复,惟有如此,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其需要。

6.修理、重作、更换。这主要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例如,修建的房屋不合要求,即应无偿地进行修理;加工制作的定作物不合约定标准,虽经修理也不能用的,即应重作。修理、重作、更换不是恢复原状。如果违法行为将损坏的他人财产修理复原,则是承担的恢复原状的责任。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种违反民事义务的场合。如前所述,不仅违反合同须赔偿损失;侵害他人权利的,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也都应当赔偿损失。损坏他人

财物、侵占他人财物的,不能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时,应当折价赔偿,同时还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损失要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应由侵害人赔偿的损失,侵害人都应赔偿;同时,又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以保证赔偿损失后责任人能维持正常生活。

8.支付违约金。这是违反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它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场合。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数额、支付办法已在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述及,此不赘述。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主要是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违法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损害其名誉、荣誉等人格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说来,在什么范围内损害的,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例如某报记者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在报纸上报道某演员道德败坏,他就应当在报上声明他以前的报道纯属子虚乌有,为人格受到损害的演员恢复名誉,挽回影响。为受到非法迫害的人平反,也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赔不是。赔礼道歉也是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它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下实施的。单纯的赔礼道歉虽不会给侵害人的财产带来什么影响,但反映了国家、社会对该人的不法行为的强烈谴责。这种责任方式的适用,往往可以缓和矛盾,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

——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文献】

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相关案例】

1.造成环境污染者应停止侵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

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造成环境污染者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德环公民初字第1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相邻一方使用公巷上并非唯一通道必要且会对相邻另一方造成影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蔡松枝诉吴圳和巷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案案例要旨:基于相邻关系中含有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如果相邻一方对公巷的利用并非其唯一通道的,并且会对相邻另一方生活造成影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号:(1996)璋民终字第38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判决前已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行为,不能免除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一四川省眉山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人对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不法行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予以原谅。赔礼道歉可以起到在道义上弥补受害人心理上受到的无形损害,这是财产性的责任方式所不能替代的。认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就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已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不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但仍不能免除伊利公司向美琪乐公司所承担的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案号:(1999)眉中民终字第4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业主违法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顾然地诉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例要旨:业主违法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案号:(2003)二中民终字第05574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第92期)

5.涉案双方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害改编权案件,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陈喆诉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侵害改编权的行为而言,在涉案双方作品构成胃^胃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实质上暗含了对于涉案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侵害,比如署名权,因此,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7辑(总第10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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