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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日期:2020-0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具备这些条件,行为人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法律对某些情况下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了特殊的条件,比如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都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以下4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丧失。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即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

损害与损失不同,损失一般是指损害的财产价值表现形式,而损害不仅仅指财产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侵害他人的名誉,尽管可能不发生损失,却不能否认损害的存在。根据本法的规定,无论是损失还是损失之外的损害,均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例如,人身受伤害后的医疗费用的支出,是直接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失去的丁.资或其他劳动收人是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不仅应对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 须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又一必要条件。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不构成违法行为,即便造成损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的标准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是用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对权利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行使有选择权,但对义务规范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无选择权,民事主体必须履行义务,如果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就是违法。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范包括违反宪法、民法、行政法规范等。

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的作为和违法的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行为人却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作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例如,法律要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施工单位却不采取安全措施,因而造成行为人伤亡,就是违法的不作为。

(三) 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及现象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若一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两现象间就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是由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这也就是说,若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为任何人只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如果确定损害事实与行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呢?我们应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来确定。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原因和结果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这种客观存在的客观联系又是可被人们所认识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与损害事实有关的全部事实,客观地找出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因果关系还具有时间上的前后连续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因此,我们在具体确定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以某一特定损害事实的结果为起点,往前去寻找引起该结果发生的客观原因。凡是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起作川的客观事实,就为原因,不起作用的就不是原因。如果某一行为是对某一损害事实起作用的原因,那么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确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故意比较容易。因为行为人是否故意从其行为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即可判断。而行为人是否过失,较难确定。我们一般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为依据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就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因其年龄、文化技术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职务、生活经验的不同各有差异,另外,这些影响注意程度的各种因素也会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凼此,我们应客观地、具体地认定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

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害,因而确实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的有无和损害大小而定,一般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无关。但这并不是说在民法上区分过错的程度没有意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却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些特定情况是:

1.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指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都有关系。根据本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各自应负责任的大小依各自的过错程度而定。

2.共同过错。共同过错,也叫共同致人损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其特点是共同侵权人相互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同时各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是造成损害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因此,共同侵权人应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之一全部赔偿以后,则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按比例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是指损害事实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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