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相互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供养、生活扶助等。
原告赵X(女)与被告张X(男)于1971年8月登记结婚。原告于1989年从河北来北京和被告共同生活,无工作。被告系北京某研究所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为一千二百二十七元。原告无固定生活来源。
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自从其到北京后就不给生活费,原告靠自己打零工生活,现已年老,没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700元。
法院经审理,考虑双方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其他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张X自2003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赵X生活扶养费人民币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据此,支付扶养费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存在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抚养关系应当从合法婚姻成立时产生,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是因患病、年老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确需扶养时,另一方应支付扶养费;三是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能够使需要扶养的一方摆脱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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