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配偶间的生育权冲突的解决
由于社会道德认可只有夫妻之间的生育行为,故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非配偶间生育问题作出规定。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生育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故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男方也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有权利中止妊娠,此时其仍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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