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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日期:2018-01-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关某;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米某甲。

关某与其丈夫共生有三个儿子,即长子米某乙、次子米某丙、三子米某丁。米某甲系长子米某乙的儿子,原告丈夫于1978年去世。关某与其子女之间因赡养发生纠纷,关某于2016年4月26日诉至法院。关某现在每月享有低保180元,社区居委会每月给付生活费230元,政府每月补助55元,关某丈夫单位每月给付生活费45 元,合计510元。

原告关某诉称:我今年81岁,年老体弱,每月低保和政府给的生活补助尚能生活,但是今年6月,我因病住院做手术,花费了三万余元,我花光了我的所有积蓄,现在我的生活非常困难,我要求我的三个儿子每月给付我200元的生活费。我的孙子米某甲住了我的一部分房子,我要求他也要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米某丙辩称:我是人赘女婿,我家庭比较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孩子上学,负担很重,赡养协议上也没有写我的名字,因此,我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米某丁辩称:以前父亲一直由我赡养,我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当由其他子女履行。

被告米某甲辩称:我是原告的孙子,我没有赡养的义务。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关某已81岁高龄并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每月轮流在原告居住地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并给付原告适当的赡养费。因原告现每月有收入510元,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数额偏高,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应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为宜原告就医所支付的医疗费,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均同意共同承担。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被告米某甲系原告的孙子,而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能力赡养原告,故被告米某甲不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0)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自2016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关某赡养费100元。(2)原告关某的医疗费由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共同承担。(3)被告米某乙、米某丙、米某丁自2016年9月起,依次每月轮流在原告关某居住地照顾原告关某的生活起居。(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着重审查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这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两个条件: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

(2)注意审查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自愿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引导孙子女、外孙子女自愿要求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弘扬家庭道德,传播社会正能量,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通过做工作,辨法析理,双方调解或者撤回起诉,社会效果很好。

(3)重点审查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无力赡养。在子女没有稳定收入,尚在求学,需要其他家庭成员接济,甚至因病、残疾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收入仅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其无能力赡养父母。在审理案件时,要从家庭收入、支出,本人身体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能力赡养,一般情况下,应列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为共同被告。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责任举证证明其需要赡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 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导致存在需要赡养的情况。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责任举证证明其符合孙子女、外孙子赡养的条件。即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司法实践中,第二个条件需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证明予以证明,如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3)被告有予以反驳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被告反驳对方不存在需要赡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在综合各方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上,综合评判。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也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身体状况证据、家庭成员的情况、家庭收入与支出方面的证明等。

(裁判规则〗

1 .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养的义务。

2.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

赡养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之问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为子女与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承担贍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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