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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家庭暴力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 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丈夫打,有20%到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肉体上的虐待。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 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力争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典型案例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某和赵某于2002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女一男,并添置了房子。由于张某有时出去打牌或喝茶而无法按时给丈夫做饭,导致丈夫不满,对张某拳打脚踢。婚后10年里,她每年被赵某打三四十次,有时甚至被其在地上拖、踩。她曾多次报警,但终因经济依附于丈夫且考虑子女尚小等问题而没有提出离婚。2012年 9月初,她终于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多次向法院求助,说赵某仍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和恐吓。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了手机短信、病历证明、被殴打照片等证据。法院调查取证发现,赵某对张某确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赵某殴打、威胁张某及其亲属;禁止赵某骚扰、跟踪张某,妨碍张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6个月内有效。

律师评点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很多当事人更是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更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因此,要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最重要的是受害一方的妻子或丈夫,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制止家暴的发生,绝对不能容忍,否则,忍了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结果家暴会愈演愈烈,导致悲惨结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1)可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或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 110 "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3)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期限一般是巧天到6个月不等。

(4)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

(6)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賠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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