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图样和样品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确定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