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需谨慎 审查不严要担责
某园林管理处将绿化施工发包给无资质的甲企业,后该企业雇佣的员工施工期间受到伤害,虽园林管理处与企业签订了免责合同,但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该案。
文某被甲企业员工赵某雇佣,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后在修剪树杈的过程中,文某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地上,头部着地,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程度I级,伤残率100%,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文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某是挂靠在甲企业名下的,由于其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至今时常处于昏迷状态,需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故起诉要求赵某、甲公司及园林管理处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
一审中,甲企业辩称愿意承担文某的合理费用,赵某辩称其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园林管理处辩称,其单位已将道路绿化承包给甲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安全责任由甲企业承担。文某是甲企业的雇佣的,是为甲企业提供劳务的,与其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其单位对文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文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某并无证据证明赵某与甲企业系挂靠关系,且赵某与甲企业均陈述赵某系甲企业员工,雇佣文某是职务行为,故文某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但文某作为甲企业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甲企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园林管理处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甲企业,也应与甲企业就文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企业赔偿文某各项经济损失129万余元,园林管理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园林管理处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与甲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园林管理处将绿化施工发包给甲企业,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属提供劳务性质,而甲企业作为外阜公司,其本身不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双方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属于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故园林管理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园林管理处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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