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案例:
2015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吉米祛斑大讲堂”等31条违规广告。该批违规广告半数以上与健康医疗相关,均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部分广告仍以节目形式,采用主持人主持、专家推荐、现场互动、消费者作证明等方式,变相宣传产品。
何谓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主要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等。
《广告法》第3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条规定,从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和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对广告进行审慎的审查,如广告内容与相关产品或服务不相符合,或产品或服务未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广告主提供设计、制作或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该广告。法律虽然了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但部分广告经营者为了承揽广告业务,对于广告主的要求制作的虚假广告不仅不拒绝,有时甚至主动为广告主出谋划策帮助广告设计、制作虚假广告;有些广告发布者为了增加广告业务收费,对于广告主要求发布的虚假广告,持放任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然而然的成为了虚假广告的“帮凶”。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对虚假广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广告法》第55条,在规定广告主的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相应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增加罚款金额外,还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广告法》第56条,在规定广告主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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