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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吴晓艳

【案情】

李某与丁某系同事关系,2013年8月20日下班时,李某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遇上正好要回家的丁某,丁某便让李某顺路搭载自己。之后,在行驶途中一小孩突然从路边跑出来,李某立即紧急刹车,由于紧急避让,造成车子失控,摩托车便撞上了路边的大树。李某自身没有大碍,但丁某腿部被摩托车压住,造成腿部骨折及头部撞伤,花去医疗费近1万元,丁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分歧】

对李某是否应当赔偿丁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赔偿原告丁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李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丁某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关系,李某未从中受益,李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丁某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当赔偿原告丁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故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李某分担丁某的部分损失,对丁某进行补偿。

【评析】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好意同乘,是指不依有偿运输乘客为目的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第三人乘车或第三人无偿请求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同意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俗称的搭便车。本案李某搭载丁某是同事之间提供的无偿帮助,也即好意同乘,它同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而本案丁某是无偿搭乘,并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与李某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以丁某在途中受伤,李某不存在违约责任。

第二,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即使是无偿搭乘,李某仍负有保障丁某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只能局限于李某主观上能够控制的注意能力。本案中,李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有小孩从路边跑出来,这是独立存在于李某的行为之外的,既非李某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李某的意志所左右,也是李某所无法预见的。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对于丁某的损伤并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不能任意扩大这一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没有过错的损害情况均能适用,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首先应是受益方,如雇员的雇主,或者是从共同事务行为中受益的其他合伙人等。所受的利益可以体现为物质方面的,也可以体现为精神方面的,即因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这才能体现公平原则的真正价值取向。本案丁某受伤,李某与丁某对此均无过错,丁某搭乘李某的汽车,李某虽然在物质上没有受益,但他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其在精神上应该有一种自我满足或成就感,应视为一种受益。故对于李某的损失,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李某分担丁某的部分损失,对丁某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与丁某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故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李某补偿丁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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