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作者: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瑞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人数过亿的农民,离开了世代生活的土地,走进城市,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农民工却没有被城市真正认可和接纳,其权利屡遭侵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研究农民工权利的缺失及其保障问题无疑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户籍制度,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在其建立之初,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其“社会屏蔽”作用日益失去往昔的基础,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尤其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就业权,造成了对农民工劳动就业的限制和歧视。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建立统一开放、平行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势在必行。
改革户籍制度,首先要逐步放宽对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弱化户籍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资源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减少户籍的“先赋”因素,加强产权、文凭、技术证书等的作用,使其逐渐取代户籍制度维持秩序的功能,强调根据人们的后天活动的“自致因素”来确定人们的地位的制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一个人要通过个人的奋斗和努力才能获得文凭、技术证书,从而提升自身地位,这种“后赋”社会屏蔽制度应该比只凭户籍制度来“先赋”地位显得更要公平,也更易被人接受。总之,户籍制度改革要注重公正、平等、弱化身份体制,赋予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平等竞争的权利。平等竞争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的市场准入,亦即不加人为限制和歧视的就业。让每一个竞争的主体,在竞争的起点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到同等规则的约束,谁也不比谁具有先发优势,谁在竞争中取得优胜取决于技术和人力资本等综合因素的比较。这样,有利于促进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良性竞争。为农民进城打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针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特殊方式,建立劳务市场,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农民工在就业信息方面的非对称性弱势状况。
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修改完善《劳动法》。针对农民工的弱势地位,特别应突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要完善《劳动法》的内容,使之更加全面和具体,增强其可操作性。如要对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不得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其次,要改变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制度。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应实行“裁审分离’,建立“或裁或审”的制度。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诉讼到法院,同时要延长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再次,是要加大《劳动法》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劳动法》的权威。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法》、《反歧视法》、《工资法》等,形成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必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首先,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予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使企业能够自觉执行劳动法规。再次,要支持和协助地方工会保障落实农民工享有《工会法》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资利益。
工资是农民工辛勤劳动的所得和回报,也是农民工安身立命的生命钱,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的一切,所以要千方百计的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到劳动者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现实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农民工的讨薪之路可谓是千辛万苦,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所以要努力的改变目前农民工工资受损的情况。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改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起门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要吸收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并以农民工代表参与确定最低工资标难。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工作小时计薪。对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的确定方法进一步细化,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变相压低工资标准。要建立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并与当地物价水平等挂钩,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监督指导。
另一方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形成正常支付机制,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并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当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或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可先用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等处理。对农民工比较集中、最易发生工资拖欠的建筑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所以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重要表现。为此,一方面,国家应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要保障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入地政府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纳入到整体教育规划中,并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努力扩大公办学校接收能力,要根据区域人口变化情况,合理配置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另一方面,流出地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纳入农村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结合起来,要在乡、镇建立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工子女的寄宿需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央应当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规模大的中西部省份,新建、改扩建一批乡镇寄宿制学校。
与此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这一特点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自身素质低,劳动技能差,法律知识匾乏,是其劳动权利受侵害的又一重要原因,要改变这一状况,就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首先是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中小学、中等农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培训中心等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现有的培训场所、设备、师资等资源,对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同时,用人单位也要重视农民工的在职培训,要安排资金和时间对上岗的农民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使之熟悉本行业的相关业务知识,更好地发挥农民工的潜能,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其次就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当务之急是要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件》等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使之知道自己应有的劳动权利,增强维权护权的意识,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其劳动权利受损将会得到改善,即使是权利受到侵害后,也会得到有效的救济。
六、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
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参加工会,要做到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就要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首先,要积极在农民工中和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工会维权体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者身份,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个体维权为集体维权,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温馨”的家。其次,工会要加强组织,转变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实现由帮助者到合作者的转变。工会组织以往的工作都是以帮助农民工的身份来为农民工维权,这样就把工会和农民工的地位分开了,一个是帮助者一个是被帮助者,带来了实际维权工作中的隔阂,以合作的态度来为农民工维权,效果可能更好一些,农民工也可以更好地接受。再次,促进制度建设,多些作为、少些顾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从制度上和法律上着手,建立长效机制。为了适应农民工的特点,用创新的思维、方式和手段,促进立法救济、司法救济、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并形成制度,在制度的框架下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雇主和农民工协调解决问题的氛围。
七、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后依靠。虽然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它的作用,并有了很大进步与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仍很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不能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或被人为地排斥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因此,应当扩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要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时,要分类建立城市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综合保险制度。在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议推广和完善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使其作为一种过渡保险形式,随着城市化过程的进展和其它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再次,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援制度。除建立以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援制度也很必要,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况下的困难救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在建立这种制度时,除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利用这些民间力量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服务对象、资金筹集、管理服务方式和监督机制方面的社会化,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弥补政府政策的不足与缺陷。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要着实为所有人考虑,达到效益最大化,体现一种公正、平等的精神,从而使城市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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