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公正与执法公开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性
作者:淇县人民法院 王荣坤
依法治国是我国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治国理念,而执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政法机关尤其是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其司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因此,正确理解和践行“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公开的目的”这句话就显得意义非凡。
一、执法公正与执法公开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
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日益重视依法从事各项活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者的形象、对执法的公正性的关注程度显著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涉及千千万万百姓的利益,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还是人民群众,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追求裁判结果的公正,也要追求执法过程的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影响执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和对策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的执法公开和执法公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保护因素。在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当地党委、政府经费、人事等方面的依赖程度过高,很难逃避被当做处理本地事物工具的尴尬身份,为地方利益的实现服务,同时,也为司法不公、执法不廉提供了温床,如广东河源法院副院长经领导指示伪造8份判决堵社保基金漏洞的反面典型。因此,尽快按照十八大三中全会要求落实有关要求,预防和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现象出现。
(二)法官素质因素。公正执法关键在人,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从业人员还存在着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司法公正很难达到人民群众满意,如近期媒体曝光的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都能找到法官素质不高的背景。加强对法官的职业技能和政治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为司法审判提供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是保障公正司法的最可靠途径。
(三)司法透明度因素。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在扩大司法透明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从目前的效果来看还不够理想,部分司法环节与裁判结果的不统一、不协调,不能合理解答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的怀疑问题,仍是我们执法公开工作的不足之处。
(四)涉法信访因素。有的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不一定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即便得到满意的结果还不一定能够妥善的执行,因此,现在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的口头语,折射出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现状。因此,尽快完善信访机制,如设立信访终结机制、制定信访程序等,杜绝多头访、重复访的现象,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执法公正与执法公开是政法干警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职责,其主要方式是执行国家的法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平公正,努力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要树立起“四个意识”:
(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宪法、法律精神,树立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还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各项公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和剥夺。
(二)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方面。法律程序的实质是限制恣意,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因此,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实行司法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作为一名法官,是代表国家形式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权。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否端正、司法行为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威信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将依法办理具体案件、履行工作职责融入到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去,竭尽全力,敢于担当,用对人民、对国家、对党、对法律的高度责任感,依法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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