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网购的法律效力有待明确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张丛艳 胡文娟
随着各大电商的不断崛起,网络购物已成为时尚达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一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网购大军,那么对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行为如何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依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具有缔约能力,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网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外貌、语言、行为举止等特征,来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但网购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只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却无法直接核实买家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基本信息,也不能判断买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网络卖家就无从判断买家的订约能力。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打破传统理论,在网络环境下不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即不论买家年龄及精神状况如何,只要其有购买的意思表示即下订单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合同即视为有效成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传统规定,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所以为了保护他们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应把他们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产生了冲击,但互联网改变的是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未也不应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同时,为了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应借鉴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在购物界面上做出相应的提示,以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后所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卖家及其监护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建议最高法院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赋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识别买家身份的义务,使卖家得以有效识别买家的年龄及精神状况,进而认定买家的行为能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而引发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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