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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困难、原因并提出建议

日期:2015-04-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析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困难、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辉县市人民法院徐泽清

我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院受理该类案件22件,审结22件,申请执行6件,执结5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款16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开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诉讼通道。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活动。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案件立案窗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立案审理,然后再缴费,在当事人起诉后即办妥立案手续。设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公室,在院机关大厅设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示牌,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二是切实加强诉讼指导。认真接待来访农民工,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农民工自行取证有难度而申请法院取证的,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三是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畅通立案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化立案审查程序。大量适用简易程序,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农民工的诉累。四是加强诉讼调解。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邀请劳动行政部门、妇联、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组织参与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加强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五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由我院院执行局精干人员专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强化执行措施。六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法律援助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障救助渠道的畅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一、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院在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可以概述为以下“四难”:

一是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难。近年来,各地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建筑企业用工数量多、规模大,加之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不规范、违法层层分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农民工举证难。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农民工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大多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过程中也未留心收集相关凭证,一旦遭遇欠薪,很多农民工因对劳务报酬等方面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给付方式、期限等缺乏相关书面依据,致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查清事实。

三是法院审理调解难。由于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且相关劳动管理制度不尽完善,争议一旦发生,劳资双方往往出现较强的对立情绪,矛盾容易激化。加之存在法院送达手续难、被告有意不到庭应诉、被告的财产难查明等因素,法院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做调解工作,都比较困难。如我院高庄法庭今年以来共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件,其中调解9件,撤诉1件,判决3件。这9件调解撤诉案均是因被告能够到庭积极应诉而得以调解结案,而该3件判决案均系被告不到庭应诉或有意躲避不积极应诉,而造成案件无法调解,只好作了判决。

四是部分案件执行难。有的被执行人事先转移财产或者携款逃往外地,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部分案件由于拖延时间较长,用工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或者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

二、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难以审理和执行的因素

一是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农民工务工时,不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同时又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加上有的用人单位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给农民工依法维权留下了隐患。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缺乏最直接的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用人单位才敢在农民工工资、保险、工伤赔付等问题上肆无忌惮。而农民工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出现举证不能,法院在处理时感到很棘手。

二是农民工案件集中在春节前,处理难度相对较大。当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进行维权时,往往集中在农民工返家之前(多为春节),而且金额较大,处理难度相对较大。这类案件主要分布在建筑行业,建筑市场混乱,转包、分包现象严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使建筑业从业农民工深受其害,有的农民工半年或半年以上领一次工资。由于不能按月领取工资,为以后追索工资埋下隐患。

三是用工单位(企业)缺乏诚信意识,为农民工讨薪设置障碍。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环境中出来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并没有“用工合同”、工资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他们的弱点故意不给农民工留下任何“杷柄”,拖欠工资就有恃无恐,想给多少就多少任其施舍。

四是个别小企业老板外出躲债,使农民工讨债陷于窘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大多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个体户以及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作坊及加工场所,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实力较弱,技术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弱,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经营困难且拖欠工人大量工资的情况下,一些小企业老板很可能不声不响的潜逃,给农民工讨薪带来很大麻烦。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我院工作实际,我院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如下: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突出的实际,建议在建设工程开始时,由发包方、承包方按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工资准备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政府有关部门从准备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可加强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也可促使发包方督促承包方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待工程结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向发包方和承包方返还工资准备金。

二是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三 是要构筑农民工讨薪快速通道。建立起企业负债外逃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导诉制,做好判前释法,指导农民工依法举证,正确诉讼;采取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现场立案等方便快捷的立案方式。积极发挥“农民工维权合议庭”作用,推行简易程序快捷审,缩短办案周期,减少群众诉累。建立欠薪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对情况紧急的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制订欠薪案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与劳动、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

四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使农民工在遇到侵害时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农民工们自身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懂法、懂劳动法,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同时,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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