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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离婚案件趋势的司法调研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农离婚案件趋势的司法调研

作者:宝丰县人民法院 康书宾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涉及婚姻对于家庭尤其是整个农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的背景下和谐的家庭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对宝丰县人民法院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的涉农离婚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得出一些浅薄的结论。

一、涉农婚姻类诉讼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民事案件调查,发现婚姻类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占一定的比例(2012年宝丰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的比例分别为:婚姻家庭、继承类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0%,合同类占35%,权属、侵权类占35%。)经过进一步详细划分,发现涉农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相当大的比重。笔者通过近年的司法数据分析发现涉农离婚案件呈现结婚时间短、年龄小、离婚率较高等趋势,在进一步的调研后发现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离婚当事人年龄跨度大。在各业务庭的审结案件来看,双方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32%,35岁至40岁占38%,其他年龄段占22%。其中比较男女双方年龄差距,年龄差在5岁以上占10%,一些当事人年龄差甚至超过10岁。

2.离婚原因多样化、复杂化。在随机抽取的100件案件中,当事人虽然以双方没有感情而提起诉讼为主;但也有其他原因比如:一方赌博和酗酒,实施家庭暴力,子女教育上有分歧,与一方父母有隔阂,一方犯罪,事业不能养家等等。

3.解除婚姻关系比例上升。近3年离婚率分别为:2009年23%,2010年为25%,2012年攀升至35%(此处所指离婚率是指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案件中占得比重)。

4.请求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对方当事人有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由于举证原因,导致真正能获得赔偿的几乎没有,在宝丰县人民法院的涉农离婚案件中至少有86%的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

笔者自小在农村长大,现在又在基层法院工作,对农村生活还是有一定了解的。在农村若要真正离婚是有许多实际困难的。从男方来说,农村结婚费用相对农民的收入来说是昂贵的,离婚时他不能不考虑经济上的损失和再一次结婚的费用他能否承受;还有,目前农村存在着突出的男性过剩的问题,未婚人口中男性过剩,使男性在离婚后很难找到更合适或更好的对象。使他们不愿轻易离婚。反观女方,“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传统思想在农村还有很大势力。

尽管农村离婚不易,近些年离婚的人数在各地都呈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外出打工、经商,或者就地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加上电视、网络等的普及,也使大众传媒的影响辐射到农村,这些都冲击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另外年轻人视野的开阔和思想的进步,特别是妇女的自主意识有所提高,遇到男方对婚姻不负责任时,妇女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反映了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权的提高。

二、涉农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一)离婚诉讼不断增加的客观原因

1.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而后不得不匆匆领证结婚;另外一些父母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包办子女的婚姻,导致子女草率结婚,出现性格不和,难以维持长久。值得注意的是,年轻的夫妻离婚,有的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最终走上诉讼。

2.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满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养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在不良的思想意识的支配下许多离婚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发生偏移,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得失。审判中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为财产难以分割、精神损失补偿达不成协议而诉讼离婚。

3.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艰苦而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厉得较为粗糙,最终双方要求离婚。

(二)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当事人证据缺乏。法庭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需要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难非常突出,尤其表现在无过错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其中发人深省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在涉农婚姻类案件中,依照调解原则,法庭审理前法官通常提出调解建议,事实上当事人双方意见相悖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利益、子女问题、夫妻感情。

3.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到场,但在今天,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因外出而不到场,而不到场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即时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审理,结案相对较快(忽略公告期)。

三、对涉农婚姻案件的思考和对策

从上面的调研分析中可以看出,涉农类婚姻诉讼的增加,呈现的特点各式各样,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寻求新的解决途径来应对出现的婚姻问题及离婚后产生的连锁问题。

(一)在全社会特别是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

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不仅是本文谈及的涉农离婚),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已日渐式微,亟待建立新的价值观念。在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农民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的家庭,控制离婚率。

(二)加强干预机制

农村村民委员会开设婚姻辅导课堂开设婚前辅导课程和离婚辅导课程。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而不幸面临离婚者,则要参加离婚辅导课程,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夫妻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强有关法规的建设与调整

应从立法、司法过程中尝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让在巡回法庭先行处理涉农婚姻案件,能劝则劝,能调则调,不能劝和、不能调解的再移送法院审理。同时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对婚姻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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