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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之共有财产部分

日期:2015-03-3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解读之共有财产部分

《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比过去有很大变化。使得共有财产分割容易了、处分容易、行使权利容易了。

一、共有财产的处分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份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这是对共有财产处分的一般规定。这与过去规定的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有突破,总的来说处分更容易了。

协议优先,上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般原则。但是,共有人对处分共有财产有协议,首先适用协议。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协议约定处分共有财产的条件成就,就应当按照协议处分共有财产。

传统民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应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处分无效,权利受侵犯的共有人可以主张撤销。这一方面阻止了财产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也不利益于共有物更好的发挥作用。比如:财产继承中,物权法实施之前,不管继承人有几个,只要一个人不愿意处分共同继承的遗产,该遗产则不能处分、只能以共有形式存在,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遗产的效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物权法的颁布解决了这个难题。

二、分割的请求权限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协议优先。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共有人的意愿任意约定。约定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非有法定的理由,严格按照约定分割共有财产。

特殊情况请求分割原则。在没有协议或者约定不明,又规定特殊情况请求分割原则。这是《物权法》的进步和人性化的地方。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这是按份共有的性质决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家庭成员独立分户、遗产分割等。因家庭成员间不再具有共同共有人的关系,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该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所谓重大理由,指共同共有人的关系还存在,如一方或者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可以请求分割。但实践中,这一条是否有操作性值得怀疑,因重病都是急需用钱,请求分割的程序和时间又长又繁琐,能来得及为病人治病吗?本人认为,出现重大理由,应当规定先予执行,这样该条款才更具有实际意义。

特殊情况不适用约定。前述已经论述,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优先。即使约定维持共有关系,但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也可以分割。这就是《物权法》最大的突破。这不仅突破我国传统民法共有理论,而且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定不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规定,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以保持共有关系。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突破,我们认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谓重大理由,有待于司法解释具体作出规定。

三、分割的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式的规定。这也是《物权法》的一个亮点,使得共有财产不仅理论上可以分割,而且在操作上也可以实施,使共有人分割请求权得到切实保护。

1.协议优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实物分割优先,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进行实物分割。

3.变价分割。没有协议或者实物难以分割时,才考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损失赔偿,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分割的共有物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四、没有约定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有以下几次意思:

1.约定优先,共有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重大突破,传统民法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共同共有”)。

3.家庭成员的共有关系,有约定按照约定,这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相一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共同共有。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如朋友之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只能形成按份共有,不能形成共同共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条也是物权法共有关系中最具特点的条文之一,该规定促进了共有物的分割和流通。《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为为共同共有。”这和《物权法》本条规定不同,相比较物权法的规定更科学。这是因为,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则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如朋友之间。

五、共有份额的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该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协议优先,协议约定共有财产份额的,按照约定,这时不考虑出资额;

2.按照出资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出资额,如朋友共同购房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等。

3.等额享有。没有协议,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享有。

六、共有人的权益和责任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关系上,有约定按照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该条好理解,不展开讨论。

以上是本人看文解意,有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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