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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选择低碳生活,你遇到困扰了吗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选择低碳生活,你遇到困扰了吗

作者:宋硕

4月22日是第41个世界地球日,今年我国地球日的主题是:“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近年来,资源的枯竭及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之中,前段时间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展的熄灯一小时活动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倡导绿色生态已成为一种理念深入人心。现如今,人们更乐于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不仅是因为这些产品可以节约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而且有时候还会对促进身体健康产生积极作用,可以说,选择低碳生活已悄然成为一种时尚。然而,在节能、环保产品市场上,并非都是一派繁荣景象,时常也会遇到纠纷与困惑。

旧电池修复能效遭质疑,证据不足被判驳

生活中,电动自行车、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电能产品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产品均出现电池容量下降,待机时间缩短的问题,要是能将旧电池进行性能修复,既节约资源又安全环保,可谓一举多得,然而事实是这样吗?

2009年5月,陈先生通过网站了解到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电池修复设备将旧电池进行修复后,修复值可达原标准容量的95%以上。陈先生随即到某科技公司进行考察,并签订了购买电池修复设备的合同,购买了五台不同型号的设备及修复液。合同签订当日,陈先生即向科技公司交付设备定金5500元。之后又分别交付设备款9500元和460元。购买设备后,陈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购买设备的功效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此,陈先生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产品咨询及技术培训,但在培训师的指导下,旧电池经修复后的容量也仅为10%-20%左右,根本无法达到公司宣传介绍的标准。无奈之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池修复设备买卖合同并返还设备款15460元,此外,陈先生还要求该公司赔偿购买旧电池花费的1200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14100元。

诉讼中,科技公司提供检验报告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产品是合格产品,并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对此,陈先生表示不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认为产品与该公司的承诺不符,陈先生还表示其做了很多次试验,而且去过公司三次,都达不到修复95%的效果,最多就达到40%,但陈先生无法提供其到该公司进行过试验的证据,且科技公司亦否认陈先生去公司进行过试验。

【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合同书是双方合作的唯一法律依据。在该合同书中,某科技公司并未承诺旧电池经该公司设备修复后容量可达95%以上,且陈先生既无证据证明其已到公司进行过试验,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旧电池经修复后的具体容量。最终,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陈先生所要求的赔偿购买旧电池费用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赔偿,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提示】网络推介或媒体广告只是公司的单方宣传,而产品的实际功效才是最终选择与否的决定因素。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尽量选择对所购的产品进行试用,以期检验是否符合公司宣传及自身需求,如不便试用,应在合同中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详细约定,并要求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做到有据可依,此外,当双方产生分歧时,要保存好各种单据及洽谈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清除水垢受欢迎,不具资质遭起诉

水是生命的源泉,每天人体都需要补充大量的水分,然而,水经过加热后会分离出水垢,水垢的堆砌会导致在加热的过程中消耗更多的能源,产生更多的碳排放,而饮用水中水垢含量过高,也会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那么,经营水垢处理产品会一帆风顺吗?

2008年10月,关先生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授权关先生在大兴区设立网点,经营该公司的系列除垢产品和建立特约水垢处理站的服务业务,关先生随后向该公司支付了品牌权益金2.3万元及品牌年度管理费680元。同时,该公司向关先生颁发授权书,该授权书注明除垢产品的商标和商号为该环保公司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拥有。关先生在签订协议后,称其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因环保公司没有取得商标注册,工商局不给办理营业执照。关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属特许经营合同,正是由于该公司的商标没有取得注册,违反有关的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导致关先生无法正常开展该销售,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并判令环保公司退还品牌权益金2.3万元、管理费680元。

【分析】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依国家相关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特许人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相应经营资源,并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环保公司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且没有直营店。故环保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关先生签订的合同,因此,关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环保公司应返还关先生品牌权益金2.3万元及管理费680元。

【提示】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性质予以明确,如合同性质销售代理性质或买卖性质,购买方应着重对产品本身质量及品质进行检验或约定,如是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除对产品质量及品质进行检验外,还应着重对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予以查验(例如:是否具有注册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等),从而避免在履约过程中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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