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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是劳动争议还是借款合同

日期:2015-03-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是劳动争议还是借款合同

作者:铜陵中院 黄冬松

【案情】2012年3月,铜陵人余某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担任业务员。在任业务员期间,余某分别于2012年9月、12月在该电子公司借款8000元、6000元,借条上均注明汇往外地某单位。后来余某离职,上述两笔借款一直未还。该电子公司要求余某归还借款14000元,余某辩称上述借款已经用于单位业务开支。

【观点】该电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归还借款14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公司与余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应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于是裁定驳回原告电子公司的起诉。电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电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解析】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4.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对于单位内部职工向公司借款,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产生的,构成劳资双方的内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与履行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如果职工纯粹为个人的私事向所在单位借款,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反映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中,该电子公司与余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这种借款关系与履行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另外,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从本案中的借条来看,也不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规定,不难看出,本案中电子公司与余某之间的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因劳动争议发生的纠纷,《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劳动争议是以仲裁为前置条件,非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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