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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恋爱中长辈给予钱和物品是彩礼, 还是赠予行为

日期:2015-03-1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恋爱中长辈给予钱和物品是彩礼, 还是赠予行为?

作者: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煜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份,晓峰、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2月12日双方举行“小见面”仪式,晓峰给小丽1100元礼金,小丽给晓峰200元礼金;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小丽去晓峰家时,晓峰的母亲给小丽压岁钱600元,其他家属也都分别给付小丽了压岁钱,小丽已认可,但没有提供具体数额,另外小丽收到晓峰一部三星MINI手机。后二人分手,晓峰要求小丽返还礼金及压岁钱未果,将小丽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晓峰及亲戚给小丽的钱和物品是彩礼,还是赠予行为?

[辩护律师观点]

晓峰在与小丽按农村风俗举行“小见面”仪式时给小丽1100元的见面礼,小丽给晓峰200元见面礼,所谓“小见面”在农村又叫“换手巾”,只是男女双方在初步认识,认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交往和加深了解的情况下举行的仪式,仅仅是确定恋爱关系,能否成立婚约还要看双方以后的发展情况。按农村风俗互赠的见面礼都是不予退还的。

[法官析法]

按照当地习俗,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举行小见面和大见面仪式,小见面又称“换手巾”,是男女双方确定男女恋爱关系的仪式,双方互相给付礼物。虽然小见面不形成婚约,但其目的仍是缔结婚姻,因此双方小见面给付钱物仍以婚姻为目的,故所给付财物应为彩礼。

春节期间走亲戚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是中国的传统,是长辈对晚辈的祝福,所给付的钱物显然属于赠予行为,长辈给男女的压岁钱虽有祝愿婚姻成立的心愿,但并不完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故压岁钱不应认定为彩礼。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关系按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礼品或现金。因此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形成婚姻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退还。判决小丽于返还晓峰彩礼900元和三星MINI520手机一部,驳回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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