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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张红与李军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1次 [字体: ] 背景色:        

她该和谁离婚

作者:荥阳市法院吴边 荥阳市检察院陈首军

【案情】

张红与李兵未婚先孕,为了让出孩子顺利出生,二人准备去办理结婚证。可是李兵尚不满二十二周岁,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家里的老人十分想要孩子,李兵的哥哥李军已经二十三岁,还未婚,两人长得又十分相似,老人便想不如让李兵拿着李军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登记,这样有了结婚证便可以办理准生证了。张红与李兵觉得这个建议不错,便拿着李军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登记了。李兵按李军的个人信息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了李军的名字按了指印。由于李兵与李军长得十分相似,工作人员未发现李兵并不是李军,便按《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的信息办理了结婚证。登记后,李兵与张红在老家举办婚宴。不久儿子出生了,全家人都十分高兴。一年后,李军准备结婚,可是婚姻登记机构的信息显示其已婚,于是李军便拿着李兵的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六年过去了,因性格不合,张红与李兵经常吵打,感情逐渐破裂,张红想离婚,李兵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儿子由张红抚养。张红决定起诉离婚,当法院告之需提供双方结婚证时,张红冷静了下来,因为她清楚结婚证上是她和李兵的哥哥李军的名字,况且离婚涉及到财产和子女抚养,提供不了和李兵的合法婚姻证明,这些都无法进行维权。她该起诉谁,是结婚证上的李军,还是实际共同生活的李兵?

问题一、张红与李军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张红与李兵未取得婚姻登记,二人之间系何关系?

婚姻登记是否合法,关健在于其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均未婚;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张红的结婚证显示其是与李军结婚,但因张红与李军均无与对方结婚的意思,且李军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说张红与李军的结婚登记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张红与李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张红的结婚对象是李兵,结婚登记也是与李兵一同去办理的,但由于李兵冒用李军的身份证,其与张红并未登记为夫妻,也就是说张红与李兵的夫妻关系法律并不认可。他们二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仅为同居关系。

问题二、张红与李军、李兵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解除?

对于违法结婚登记的撤销,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

(一)婚姻登记机构自行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针对违法结婚的情形,《婚姻法》修改时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婚姻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诳,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照上述三种处理违法婚姻的方式,张红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其与李军的结婚登记。同时李兵或作为李兵与其嫂婚姻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张红亦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李兵与其嫂的结婚登记。

问题三、张红与李兵之间关于儿子抚养与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何处理?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张红与李兵之间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张红与李兵之间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警示

婚姻是当事人一辈子的重大事件,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合法的婚姻,可以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可以明确彼此义务与责任,保护双方正当权益;可以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环境。如果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当事人所期待的权益就无法实现。婚姻不公与夫妻权利义务相关,而且与子女权益、继承、保险、赔偿等民事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理结婚登记,不要为了投机取巧隐瞒事实,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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