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
李某是市供销公司的职工,一直租住公司的房屋,2003年1月公司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李某租住的房屋以5万元买给王某,且王某办理了产权登记。为此,李某以侵害优先购买权起诉公司,并列王某为第三人。法院判决:1,公司与王某买卖无效;2,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5万元及办证费用;3,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现法院判决已生效,李某要求以5万元购买房屋,而公司又拒绝与王某签定买卖合同,并拒收李某的购房款,就如何实现房屋的购买,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法院已确定公司与王某买卖无效,而且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向房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撤消李某的房产证,在李某向公司交清房款的情况下,建议房产部门为李某办理房产证。对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可否作出司法建议?2,房产部门不采纳司法建议怎么办?3,公司拒收李某的购房款可否由法院提成?4,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可以认定房产部门办理王某房产证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改变,房产部门应对其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撤消和变更,李某是该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在交清房款内后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部门撤消王某的房产证,为自己办理房产证。对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可否提起行政诉讼?2,李某是否是该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3,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否以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优先购买权”,判决房产部门作出为李某颁证的行政行为?
请问: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
律师答疑
首先我认为这里不应当依据这个判决对李某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不会受理的。因为据以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判决书中明确予以确定的实体义务。对优先购买权部分判决书中没有具体确定,因此不能以此判决为依据申请执行。
对于法院可否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本诉是李某诉单位与王某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李某和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的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而且是否发出司法建议是法院自行决定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第三,既然法院判决确认单位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则其成交的5万元的价格也是无效的。王某以此为条件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好象有点理由不足。单位完全可以以此抗辩。
第四,在这里房产登记部门依据单位和李的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并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在这里应当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产登记部门注销已办理的产权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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