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
我前不久在县城一家信用社存入现金50000元,3天后, 发现存折遗失,当即到该信用社办理了挂失手续。经储蓄所工作人员核对帐号,当时存款尚未被人取走。但到第二天下午5时,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却通知我说存款已全部被人领取,我随即向这家信用社要求赔偿,但该信用社的银行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已挂失的存单被别人冒领银行应否承担我的全部赔偿责任?
读者:张华
张华同志: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是一起法人的损害赔偿案件。你做为受害人对自己已挂失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是直接由信用社营业所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侵犯民事赔偿责任的4个构成条件分析,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你做为受害人其存款虽已挂失,但被他人冒领,信用社主观上有过失,是属营业员的疏忽所造成的;而信用社对已挂失的存款又支取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的有关规定,具有违法性;存款被人冒领与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该信用社银行应承担你的全部赔偿责任,银行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赔偿是有悖于法律的不负责任的说法。如果协商未果你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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