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补休后还能拿加班工资吗
作者: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汪来超 娄红阳
法官同志:
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工人,今年“十一”放长假期间,公司安排我们加班。假期过后,我们向老板要加班费,老板就安排我们工人多休息了三天。之后,我们再次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老板非常生气地说,已经安排你们补休了,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你们加班工资了。请问,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刘河同志:
可以直接地告诉你,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从法理上来说,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国庆节是法定休假日,老板安排你们工人加班,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即这些节日为法定节假日。按国务院规定,“五一”的假期为3天。因此,你们在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3天的加班工资报酬。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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