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待命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1、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待命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4、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诉讼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抗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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