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行为。为广告行为的人称为广告人,完成广告所定的特定行为的行为人,称为行为人,行为人是不特定的人。
悬赏广告的法律法规性质不两种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法规行为说。契约说,也称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于特定人所为的缔结契约的要约,直到行为人承诺,即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契约才告成立。依此观点,悬赏广告既具备一般要约的条件,也有自己特殊的条件:广告人必须有负担债务的意思,采用广告方式为要约,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单方法律法规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担给予报酬的义务;行为人基于广告人的意思表示,请求广告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权利;只是在特定行为尚未完成时,广告人的义务和行为人的权利尚未发生效力,即附停止条件。国外立法例中,德国民法典采单方法律法规行为说,日本、瑞士民法典及英美法判例采契约说。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行为。广告法所称的广告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广告含义相同。商业广告属要约邀请,只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它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的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者只有很少的人。只要行为人按照广告的条件,从事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引起法律法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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