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应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统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往往导致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造成诉讼延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人员既受时间限制,又要当庭审判,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调动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责任心,确保案件质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庭审,只要能达到查明事实和案情的目的即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自诉案件可以由自诉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也可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主动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准许和人民检察院同意是最终是否使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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