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能亲自去人民法院起诉或出庭应诉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打官司。据此,欠款人如果在千里之外,到那里打官司不方便,可以委托欠款人所在地的法律顾问处指派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或者委托欠款人所在地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由他们替自己打官司。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委托代理人能否代替自己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能否代替自己和解、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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