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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打维权官司应注意几个问题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维权官司应注意几个问题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郭丛生 曹学军

在生活中,当你遭受到不法侵害,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满2年的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超过2年不满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二是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医疗费的赔偿,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这些费用,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医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生活中,有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本来在本地或附近医院就可以治疗,却到外地所谓有名的大医院就诊;有的为了多开好药或者多得到长期休息,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开支。这样在获取赔偿时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三是索赔标准问题。法律对于索赔的标准是有规定的,索赔除了医疗费外,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精神赔偿费、其他费用,包括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购买的营养费等都可列入索赔范围,但千万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样的无理索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四是证据收集问题。在身体、经济、名誉等方面受到损害后,要注意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一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大多必须先报案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确定各方的责任问题。例如交通事故,按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伤事故要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故意伤害案件,也是先报案,由公安机关或者法医处理和认定。如果不注意这些问题,就有可能在今后的索赔中,由于没有证据确定侵权人,或者责任不明,导致无法索赔。二是经济损害和名誉侵害的,要注意及时收集商品购买的单据、合同以及购买商品时的有关商品的说明、合格证等凭证,而名誉侵害案件,像有关信件、证人证言等,都应及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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