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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