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作者: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本质上不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斗争,而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的矛盾冲突,在危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是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于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除了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外,在许多情况下,还来源于自然界的侵害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二是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侵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 ,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则是他人的权利或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三是条件限制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而实行正当防卫,法律则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四是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内,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必须小于危险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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