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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
    日期:2012-02-13 点击:1125次

    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 被侵权人仅仅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被侵权人作为单位仍存在的情况下,请求权人原则上是被侵权人本人,对此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地,被侵权人为单位,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日期:2012-02-13 点击:163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在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人状况等情形,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应当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据此,本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2-02-13 点击:113次

    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项目的列举,比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要更多一些。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提出,我国法律之间以及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对死亡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侵权责任法应予以改进和完善。本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做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2-02-13 点击:208次

    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根据本法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外,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日期:2012-02-13 点击:157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 侵权责任法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日期:2012-02-13 点击:257次

    侵权责任法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适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司法解释对这些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也作了具体规定。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日期:2012-02-13 点击:195次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将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能够体现公平的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对每个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等较大过错的,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大;过错较小的,比如只有轻微过失的,可以承担较少的赔偿数额。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13 点击:360次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但是对于如何适用连带责任还认识不一,因此,需要本法对侵权领域中的连带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日期:2012-02-13 点击:218次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在处理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案件时,首先需要看是否满足第八条共同侵权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本法第十一条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的,再看其能否适用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有的人提出共同侵权制度属于特殊侵权,分别侵权制度属于一般侵权,一般侵权可以根据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解决,可以不作专条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时规定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有助于完善数人侵权制度。

  •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2-13 点击:205次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符合本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相比本条第八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本条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本条中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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