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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2-02-15 点击:214次

    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时有疏于职责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 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日期:2012-02-15 点击:335次

    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医院学习、生活或者治疗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这些单位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职责,因此,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性质,就是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教育或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2-15 点击:161次

    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

  •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2-02-15 点击:214次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儿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儿童受害人,这项赔偿更为重要,应当特别精细,以保护好儿童的利益。对于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日期:2012-02-15 点击:211次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这种侵权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性质是一样的,是过错责任,但却是过错推定责任,而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过错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也就是在过错的认定上,采用推定方式,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概说
    日期:2012-02-15 点击:252次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概说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看到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对儿童造成的损害,主要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本身,以及有关这种活动的设施设备,是它们的危险因素造成了儿童的人身损害。至于服务管理以及侵权行为造成儿童损害的也存在,但并不是主要的致害因素。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类别
    日期:2012-02-15 点击:289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类别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
    日期:2012-02-15 点击:190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 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2-02-15 点击:169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这就是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特定的判断标准。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及产生原因
    日期:2012-02-15 点击:255次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及产生原因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从该概念中看,安全保障义务可为法定义务,也可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法定义务应作为法律对义务主体的最低要求,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与义务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义务主体需承担更加严格的高于法律法规的义务,这些合同约定义务一般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保护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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