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关于20个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3-09-14 点击:15次

    关于20个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建筑企业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则此时可以按照表见代理原则,将建筑企业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日期:2023-09-11 点击:47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日期:2023-09-11 点击:38次

    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保安的待岗、休息时间不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日期:2023-09-11 点击:41次

    保安的待岗、休息时间不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劳动关系虽然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特征,但是劳动关系建立及长期履行本身亦系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以及劳动力价格市场水平的反映。从何二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对于何二待岗时间较长的岗位特点,保安公司已经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了补偿,何二在多年劳动用工过程中,对于其工作模式以及工资发放数额,均未提出异议。

  •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即使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仍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最低
    日期:2023-09-11 点击:39次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即使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仍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 9月1日起,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2023-09-09 点击:30次

    9月1日起,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2023年9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2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元/小时。

  • 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日期:2023-09-04 点击:42次

    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
    日期:2023-09-04 点击:44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其已经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用人单位。

  • 单位与职工作出的“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之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09-03 点击:89次

    单位与职工作出的“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之约定是否有效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因此,法院认为约定由职工自行负担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从而作出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无书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试用期?
    日期:2023-09-02 点击:35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无书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约定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整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一种机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等相关权益,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优势一般在用人单位一方。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约定的问题。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