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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维权
    日期:2015-03-14 点击:447次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维权本案被告作为劳动者,在受伤后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关系仍应自用工之日起发生,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
    日期:2015-03-12 点击:344次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解决依法申请调解,即依照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十分有效而又有利于改善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申请调解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申请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这方面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日期:2015-03-12 点击:265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或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此外,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 上海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5-02-27 点击:432次

    上海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日期:2015-02-27 点击:418次

    上海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63144215 ,地址:车站后路10号 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63282905 ,地址: 兴安路96弄8号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64473965 ,地址:虹桥路432号 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2525625 ,地址:愚园路1320弄3号楼203室 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2477247 ,地址:北京西路1446号4楼 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2059409 ,地址:普雄路35号六号楼 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56906151 ,地址: 柳营路291号 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5072601 ,地址:曲阳路191号 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5414314 ,地址:江浦路549号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4922949 ,地址:莘庄莘凌路130号 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56108351 ,地址: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59529012 ,地址:嘉定镇金沙路28号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28282700 ,地址:丁香路600号 金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57321467 ,地址:朱泾路人民路275号 松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57822180 ,地址:人民北路90号 青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67717213 ,地址: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南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58023198 ,地址: 惠南镇跃进路14号 奉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57420275 ,地址: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 39610995 ,地址:新崇中路388号508室

  • 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规定
    日期:2015-02-24 点击:366次

    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日期:2015-02-23 点击:282次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 “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日期:2015-02-23 点击:323次

    “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 “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日期:2015-02-23 点击:253次

    “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日期:2015-02-23 点击:197次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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