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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专栏简介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工伤赔偿栏目:工伤赔偿人,工伤赔偿金额,工伤赔偿原则,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义务人,工伤赔偿权利人,工伤赔偿主体,工伤赔偿机关,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发生工伤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支付工伤赔偿,工伤待遇赔偿计算,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私了协议无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等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

  • 2015年山东省泰安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447次

    2015年山东省泰安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郊区、宁阳县、东平县、新泰市、肥城市),2015年山东省泰安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济宁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526次

    2015年山东省济宁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2015年山东省济宁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潍坊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560次

    2015年山东省潍坊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2015年山东省潍坊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621次

    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长岛县、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2015年山东省烟台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374次

    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枣庄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364次

    2015年山东省枣庄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265次

    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587次

    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2015年山东省青岛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7 点击:517次

    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工伤不构成伤残及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 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日期:2013-08-01 点击:225次

    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现将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比上年增长11.2%。凡按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 北京市关于公布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日期:2013-08-01 点击:376次

    北京市关于公布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凡按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 2009年度至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日期:2013-08-01 点击:2336次

    2009年度至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月平均工资4037元 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月平均工资4201元 2011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6061元;月平均工资4672元 2012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2677元;月平均工资5223元 201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以2012年数据为标准

  • 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
    日期:2013-08-01 点击:257次

    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 从行业门类看,九个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十个行业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92139元、86164元和8101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2689、25827元和27387元。

  •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
    日期:2013-08-01 点击:382次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4037元/月)2009年北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月 26738元;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893元。

  •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08-01 点击:323次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 家属抚恤金和工伤抚恤金法律解析
    日期:2013-07-07 点击:200次

    家属抚恤金和工伤抚恤金法律解析 工伤抚恤金。这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因公负伤确定残疾的职工,用以扶助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而退职的职工的日常生活;或发给因参加革命战争或从事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而光荣负伤、致残的军人、参战民兵、支前民工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扶助和优待费用。这类抚恤金属于伤残者的个人财产,如果其死亡,剩余或积累的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日期:2013-06-18 点击:405次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给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13-06-18 点击:227次

    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日期:2013-06-18 点击:466次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生活自理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因工负伤的职工享受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日期:2013-06-18 点击:776次

    因工负伤的职工享受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医疗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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