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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收养关系的解除
    日期:2022-10-10 点击:96次

    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终止的,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 收养的效力
    日期:2022-10-10 点击:123次

    收养的效力《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收养的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还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 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规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109次

    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规定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种不具有收养性质的抚养,并不变更亲子法律关系;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间,是不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

  • 老有所乐,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
    日期:2022-10-09 点击:122次

    老有所乐,子女应关注老人情感需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除了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健康,常回家看看,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 老有所养,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日期:2022-10-09 点击:114次

    老有所养,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义务。

  • 老有所居,子女不得侵占老人自有住房案例
    日期:2022-10-09 点击:90次

    老有所居,子女不得侵占老人自有住房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 老有所医,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案例
    日期:2022-10-09 点击:84次

    老有所医,子女应保障父母就医需求案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为人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留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确保患病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提供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老年人应保存好就诊记录、医疗费、护理费发票等材料,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此作为起诉时主张医疗费用的证据材料。

  •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日期:2022-09-13 点击:88次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生父母违反保密约定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能否获得补偿
    日期:2022-08-18 点击:117次

    生父母违反保密约定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能否获得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养人、送养人之外的其他人,对于所知悉的收养信息应当保密。收养中所涉的各种信息属于收养各方当事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当事人同意,其他得知收养秘密的人不得泄露,否则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泄露收养信息,既侵害了收养各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又妨碍了收养人监护权的行使,还可能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给收养人的亲权造成损害,不仅可能给收养各方造成财产损失,更为常见的是造成收养各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

  •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日期:2022-07-31 点击:188次

    综观各国收养制度的立法例,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收养须依司法程序而成立;二是收养须依行政程序而成立。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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