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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268次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生育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男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理应获得赔偿
    日期:2015-03-18 点击:109次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理应获得赔偿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情形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离婚中精神损害适用依据之探讨
    日期:2015-03-16 点击:164次

    离婚中精神损害适用依据之探讨法院判决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所生之女小王由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自2009年11月1日始,每月给付原告张女士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小王十八周岁止)。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离婚时女方是否应归还男方彩礼及“三金”的认定
    日期:2015-03-14 点击:153次

    离婚时女方是否应归还男方彩礼及“三金”的认定在大部分农村的习俗中,男方提出离婚的就应当放弃彩礼钱和“三金”,作为对女方的补偿,这一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属于“民间习俗”,是符合大众道德观念的。所以,虽然原、被告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已在村里公开办过“婚宴酒席”,即算公告双方已经结婚,在“民间习俗”中就算“一家人”了,且已同居生活,事实上已经形成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被告无需归还原告彩礼钱和“三金”。

  •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12 点击:274次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3-10 点击:238次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须有因果关系。

  • 中止妊娠还要赔偿丈夫损失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84次

    中止妊娠还要赔偿丈夫损失吗你丈夫要求你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对他提出的离婚诉求,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如确实因生育权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5-02-20 点击:228次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得法定情形之一。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时在物质上的一种帮助,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的建立具有十分独特的意义,只是它只能再婚姻破裂时提出,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 刘某诉谌某离婚无过错方谌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5-01-09 点击:264次

    刘某诉谌某离婚无过错方谌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其意义在于判决中适用了2001年4月28日重新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惩治了婚姻违法者,弘扬了社会正气,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进步。

  • 同居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1-08 点击:129次

    同居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怀孕时间应在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此时,双方虽未建立婚姻关系,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时间内怀孕、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为孩子付出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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